Tic商业评论

关注微信公众号【站长自定义模块】,定时推送前沿、专业、深度的商业资讯。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 QQ空间
  • 回复
  • 收藏

澳大利亚个人破产制度基本情况

珀斯君 澳洲新鲜事 2024-5-7 16:41 933人围观

澳大利亚营商环境在全球属于先进水平(2019-2020年排名14),破产办理单项指标排名相对靠前(2019-2020年排名20)。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主要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早在1830年(英国殖民地时期),因接连干旱导致经济恶化、债务纠纷激增,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开始试点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无论商人或者非商人)只要全面公开披露其资产,并获得债权人多数同意即可免责。1924年,澳大利亚首次进行全国性的破产立法,但由于澳大利亚各州存在法律差异及法院管辖权不统一等问题,《1924年破产法》仅规定普遍性原则,较少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为解决上述问题,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颁布《1966年破产法》,即现行个人破产法,首次建立起由行政机构(澳大利亚金融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金融安全局)集中管理破产事务、联邦法院集中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审判权与事务管理权相分离机制。

《1966年破产法》适用范围包括澳大利亚普通公民、个体商人、个人合伙、在澳大利亚的无国籍人、外国人等。此外,澳大利亚进一步制定了《1997年破产(财产费用)法》《2016年(个人)破产实务规则》《2017 年破产修订(费用)条例》,细化破产程序流程及收费、受托人资质及履职要求等规定。本部分制度介绍内容主要来源于金融安全局、联邦法院政府网站有关公开记载内容。有关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个人破产程序类型、申请条件及特点

《1966年破产法》第四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澳大利亚个人破产制度分为个人破产清算、债务协议(Debt Agreements)、个人破产协议(Personal InsolvencyAgreements)等三类程序。一般债务人按照债务协议→个人破产协议→个人破产清算的次序选择程序。此外,《1966年破产法》第73条还规定破产人为终结破产程序可以向债权人提出和解。

(一)个人破产(清算)

债务人申请条件:(1)在澳大利亚居住或者存在商业联系;(2)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向金融安全局提交破产申请书、财务状况说明书等材料。实践中债务人可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在申请书签署后28天内,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金融安全局提交申请书和财务状况说明书。提交破产申请无需缴纳法定费用。金融安全局一般将在24至48小时内处理有关申请。债务人的申请被受理的当天即为破产日,破产日起3年为免责考察期。若债务人未提名私人受托人,金融安全局自动成为该案的官方受托人。

债权人申请条件:(1)债权规模不低于10000澳元(折合约4.8万元人民币);(2)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存在《1966年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破产行为”(如下表),如债务人未在收到破产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强制破产。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应对破产宣告的条件进行审查,包括:破产申请陈述的基本情况;破产申请是否已送达债务人并通知其他债权人;债务是否仍然存在;债务人是否符合支付不能条件。因此,法院若认定债务人仍有支付能力,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反之则对债务人的财产作出“财产扣押令”,宣告债务人破产。

序号

《1966年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债务人破产行为(列举)

1

在澳大利亚转让分配财产使债权人普遍受益

2

在澳大利亚外转让处置财产、设立抵押权等

3

意图离开澳大利亚/经常居住地/主要营业场所

4

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债务人未能执行

5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破产通知,而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通知要求

6

债务人向官方托管人提出债务协议建议

7

因《1975年家庭法案》《1997年西澳大利亚家庭法院法》的财务协议导致无力偿债

主要特点:(1)审批机制:无需债权人表决,主要由金融安全局(债务人申请)及法院(债权人申请)基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偿还债务的能力进行审批;(2)豁免财产范围:基本生活用品、具有情感价值的财产、价值不超过9100 澳元(约4.3万元)的车辆、价值不超过4200澳元(约2万元)的工作必需的物品、人寿保险单、退休金基金余额、损害赔偿等;(3)财产交付:自破产宣告至破产解除之日起六年,对于债务人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的财产以及取得后14天内披露的财产归属于受托人;对于除上述时间范围内未披露的财产,受托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日起20年内予以追回。(4)在限额外借款声明破产状态。获取超过6962澳元(约3.3万元)信贷时,需告知贷方破产状态。(5)超过限额(详见下表)的50%收入需用于偿债。债务人如年税后收入超过实际收入门槛金额(AITA),需要向受托人提交超额收入的50%用于清偿债务;(6)破产撤销。如债务人在破产期间清偿完毕全部债务(含截至清偿日的利息),则依据《1966年破产法》153A条规定,破产宣告在最后一次付款日被撤销。

金融安全局官网公布实际收入门槛金额如下:

图表:澳大利亚债务协议实际收入门槛(AITA)

家庭人数

实际收入门槛(澳元)

实际收入门槛(人民币)

1

70006.30元/年

33.5万元/年

2

82607.43元/年

39.5万元/年

3

88908.00元/年

42.6万元/年

4

92408.32元/年

44.2万元/年

5

93808.44元/年

44.9万元/年

6人及以上

95208.57元/年

45.6万元/年

(二)债务协议(小额重整)

债务协议类似于深圳的重整程序,是债务人与已知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偿债协议,占债权额过半数的债权人表决同意债务协议即成立。债务协议可涵盖大多数无担保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选择参与债务协议或者申请执行抵押财产,担保债权人有权对无担保债权部分进行表决。

申请条件:(1)无法偿还到期债务;(2)过去十年内未曾申请破产、签订债务协议或者个人破产协议;(3)无担保债务不超过140012.6澳元(约67万元);(4)可供出售财产不超过280025.2澳元(约134万元);(5)年税后收入不超过105009.45 澳元(约50万元)。

主要特点:(1)注册受托人必须在收到债务协议建议书后2个工作日内,向官方受托人提供建议书副本。(2)获取超过6962澳元(约3.3万元)信贷时,需告知贷方破产状态。(3)3-5年执行期内清偿协议规定的金额。执行完毕后将免除协议中包含的所有无担保债务;如债务人拖欠6个月执行款项,则官方受托人将书面声明协议终止并将有关情况在国家个人破产指数进行登记;(4)债务协议将从签订之日在债务人信用档案中保存5年。

(三)个人破产协议(大额重整)

个人破产协议是一种更为灵活与已知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偿债协议,个人破产协议未对债务人债务规模、资产或收入进行限制,一般债务人不适用债务协议时才选择该程序。个人破产协议成立需经人数过半数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比75%以上的债权人表决同意。

申请条件:(1)在澳大利亚居住或存在商业联系;(2)无法偿还到期债务;(3)申请前6个月内不曾申请个人破产协议。

主要特点:(1)申请成本较债务协议高(20%官方受托人费用);(2)行为、职业限制。债务人在执行期间无法担任公司高管,处理房屋或车辆等财产需经受托人同意。(3)偿债安排:可采取一次性清偿、分配出售财产、定期清偿等方式清偿,执行期间多为三到五年。

(四)三种程序比较

图表:澳大利亚个人破产程序间比较

对比项

破产清算

债务协议

个人破产协议

在澳大利亚居住或者存在商业联系

需要

不需要

需要

此前申请该程序

并不直接导致丧失申请资格

需要过去10年内未曾申请任何个人破产程序

需要申请前6个月内未提出过其他个人破产协议。

收入门槛



年税后收入不超过105009.45 澳元(约50万元)



资产门槛



可供出售财产不超过280025.2澳元(约133万元)



债务门槛



无担保债务不超过140012.6澳元(约66万元)



收入是否用于偿债

收入超过法定门槛需要强制付款

如协议条款要求从收入中付款(多数)

如协议要求从收入中付款时

担任公司高管

不可

可以

遵守协议条款时可

保留资产范围

仅豁免财产

遵循协议条款

遵循协议条款

破产期间获得的资产

不可以保留

可以保留

可以保留

出国限制

需获受托人同意

无法定限制

无法定限制

新增负债

获取超过6962澳元(约3万元)信贷时,需告知贷方破产状态。

获取超过6962澳元(约3万元)信贷时,需告知贷方破产状态。

无法定限制

法定申请费

债务人申请无,债权人申请470澳元

协议草案提交费

200澳元

协议文件处理费240澳元

无担保债权清偿比例

法定的优先债权外按比例分配

全部无担保债务按统一比例清偿

协议条款如有规定可差别付款

二、个人破产办理体系

澳大利亚个人破产程序主要涉及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金融安全局、破产管理人等角色。

(一)联邦法院:为协调各州法的矛盾,《1966年破产法》赋予联邦法院、联邦巡回法院享有个人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实践中大多数破产案件均由联邦巡回和家庭法院审理。

图表:澳大利亚法院系统组织图



(二)金融安全局(承担破产署职能):澳大利亚针对个人破产和公司破产的管理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其中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管理公司破产事务,金融安全局(AFSA)作为澳大利亚司法部长(也称总检察长)下属执行机构,提供有关个人破产事务“一站式服务”。金融安全局首席执行官同时兼任破产监察长。依据《1966年破产法》第12条规定,破产监察长负责监管破产受托人和债务协议管理人、审查受托人的决定,对债务人及其他任何人进行问询,调查破产欺诈及相关犯罪行为,并每年向司法部长报送破产法实施情况报告等职责。此外,金融安全局还提供破产信息登记服务、履行管理个人财产担保登记系统等职责。

组织架构:金融安全局最高职级为首席执行官,下设监管部、运营部、法律部三个部门。监管部主要负责监管个人破产从业者、调查破产相关违法行为,并对教育、合规、执行等有关领域进行监督执法。运营部主要负责财务战略规划、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运营,确保审慎的财务管理及高效的线上服务。法律部主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评估检讨破产法律制度。

图表:澳大利亚金融安全局组织架构




运营成本:主要由联邦财政拨款保障,此外,可自主收取一定的案件管理费用,如在担任受托人案件中破产财产变现额的20%,以及破产登记费(15澳元)、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破产通知书时收取的费用(470澳元)、债务协议草案备案费(200澳元)、个人破产协议文书处理费(240澳元)等费用。

(三)破产管理人:受托人分为官方受托人、注册受托人两类,注册受托人为私人从业者,经金融安全局批准注册登记获得资格。官方受托人由联邦总检察长委任金融安全局相关人员担任,如案件未指定注册受托人,官方受托人自动成为受托人。依据金融安全局公开信息,截止目前在册的注册受托人共计215名。

资质要求:(1)已完成高等教育资格要求,其中包括至少 3 年的商法和会计全日制学习;(2)在提出申请之日之前的5年内,申请人已从事相关工作超过4000小时;(3)已完成至少2个课程单元的学习要求(涵盖管理人、清盘人、接管人和法定受托人有关实践知识),且取得澳大利亚资格框架第8级(或相当学习水平)认可。(4)每3年内进行至少120小时持续专业教育,其中至少30小时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证明;(5)在从2019年2月1日起的10年内,未允许前注册受托人DavidLeigh代表其执行受托人职责。

职责要求:(1)诚实、公正地行事;(2)清晰、简明、积极地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进行沟通;(3)依法变现资产、高效管理财产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行事;(4)监管债务人执行;(5)向金融安全局提交年度管理申报表 (AAR);(6)向金融安全局执法部门举报涉嫌违法行为。

报酬规定:受托人可以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或者组合计算其报酬:(1)根据行政工作时间计算的小时费率;(2)基于成本估算的固定报价金额;(3)《1966年破产法》和 《2016 年破产实务规则》有关规定(通常是资产变现的20%)。受托人报酬由债权人投票批准(过半数),未获债权人批准时,受托人可以向破产监察长申请确定其报酬。

三、个人破产债权回收比例

(一)个人破产清算(2.19%)。2022-2023年,澳大利亚受托人共依法处置了8019件破产财产,其中1227件破产财产处置后对债权人进行了分配(占比15.3%),分配比例占债权金额的10.04%,无担保债权人债权总体清偿率仅为2.19%。

图表:2022-2023年澳大利亚个人破产清算案件财产处置情况

类型

官方受托人

负责案件

注册受托人

负责案件

合计

年内处置的破产财产数量

5,400

2,619

8,019

分配给债权人的破产财产数量

457

770

1,227

分配数量占比

8.46%

29.40%

15.30%

分配破产财产中无担保债权人的平均回报率

7.78%

10.83%

10.04%

总体无担保债权人的平均回报率

1.27%

2.68%

2.19%

(二)债务协议(51.74%)。2022-2023年度,债务协议申请数4,621宗,达成协议数量3,942宗,表决通过率85.3%。债务协议清偿率集中于41-50%区间,该清偿区间的表决通过率约88%。已执行完毕的债务协议中,债权平均清偿率为51.74%。

图表:2022-2023年澳大利亚协议清偿率及批准情况

清偿率区间

债务协议申请数

债务协议达成数

表决通过率

31%以下

476

324

68.1%

31%-40%

1,100

923

83.9%

41%-50%

1,749

1,531

87.5%

51%-60%

662

585

88.4%

61%-70%

474

427

90.1%

71%-80%

131

125

95.4%

81%以上

29

27

93.1%

总体

4,621

3,942

85.3%

(三)个人破产协议(10.36%)。2022-2023年,无官方受托人按照个人破产协议处置债务人财产,注册受托人按照个人破产协议依法合计处置238件财产,其中处置后分配款项给债权人的为199件,占比83.61%,分配比例占债权金额的12.7%,无担保债权人债权总体清偿率仅为10.36%。

四、申请个人破产的不利影响

(一)三种程序的共同影响

1.破产信息永久公开。破产清算申请记录将在国家个人破产指数(NPII)永久保存,供社会公众查阅。有关公开信息包括:债务人姓名(含曾用名)、出生日期、居住地址、职业、涉诉信息(类型及审理状态)、破产开始日期、AFSA管理编号、受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是否解除破产信息等。

2.影响信用评级。信用报告机构(主要为Experian、ilion、Equifax等3家)将在个人信用档案中保存有关破产记录,记录时长以破产清算之日起5年或破产免责之日起2年两者中较晚者为准。在此期间,债务人获取银行贷款、租房等将受到影响。

3.工作求职受限。《1966年破产法》未规定申请破产有关从业限制,但实践中,有破产记录的债务人,从事以下特定行业或专业可能存在限制:公司高管、会计师、律师、税务代理、金融经纪人、证券交易商、房产经纪人、建筑商、旅游业、博彩业、政府议员、检察人员、国防军、电工、燃气安装工、水管工等。

4.收入申报及扣除。破产期间及执行期间,债务人税后收入超过规定限额的剩余部分,或者按照协议约定部分需要交由受托人管理用于支付执行款项。

(二)破产清算程序的特别影响

1.职业及行为限制。未经受托人批准,债务人不得担任企业董事、不得出国。

2.财产交付。自破产宣告至破产解除之日起六年,对于债务人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的财产以及取得后14天内披露的财产归属于受托人;对于除上述时间范围内未披露的财产,受托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日起20年内予以追回。

五、个人破产程序的收费情况

(一)个人破产清算。1.金融安全局收取费用: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并向金融安全局申请破产通知收取470澳元(约2300元),申请延长破产通知书送达期限收取160澳元(约800元);(2)债务人向金融安全局提出破产申请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用。但如需海外旅行则收取申请费150澳元(约700元)。2.官方受托人报酬较高(约20000+)。具体为:(1)管理人报酬4000澳元(约19000元);(2)财产变现金额的20%(以案件实际情况计算);(3)管理债务人业务需另外支付62.50澳元/每15分钟。3.联邦法院收取费用:(1)债权人依据《1966年破产法》在联邦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收取1845澳元(约8800元)。(2)联邦法院书记官参加审查听证会,收取1300澳元(约6200元)。(3)联邦法院依据《1966年破产法》规定向他人发出传票,召集其参加债务人审查,收取305澳元(约1500元)。

(二)债务协议。债务人向金融安全局提交债务协议提案,需要缴纳200澳元(约合人民币1000元);注册受托人可按照协议有关规定收取报酬,官方受托人收取债务协议价值的20%。

(三)个人破产协议。个人破产协议文件处理费(债务人向金融安全局提交控制受托人授权时支付)240澳元(约1200元);注册受托人可按照协议规定收取报酬,官方受托人收取个人破产协议价值的20%。如官方受托人将个人破产协议转交注册受托人(相当于社会性破产管理人)处理,则官方受托人此前担任个人破产协议受托人的报酬按照62.50澳元/每15分钟计算。

(四)其他收费情况。1.管理人名册登记费。申请注册为私人受托人或债务协议管理人需向金融安全局缴纳:(1)申请费2,200澳元(约11000元);(2)初次注册费1,300澳元(约6200元),往后每三年缴纳注册延期费1,700澳元(约8100元)。2.信息查阅相关费用。社会公众申请官方托管人查阅材料并提供该材料的摘录,收取45澳元;申请官方托管人之外人员查阅材料并提供该材料的摘录,收取15澳元;检查或复制债务人债务协议,收取45澳元;搜索国家个人破产指数 (NPII)登记的破产信息收取15澳元。

六、个人破产的免责考察机制

可免责债务范围(三种程序通用):澳大利亚将债务分为可证明债务及不可证明债务,仅有可证明债务能在破产程序中免责,常见的不可证明债务如HECS/HELP/SFSS(学生贷款债务)、法院罚款、政府财产税费等;其他不可免责债务:因欺诈而产生的债务;子女抚养费和赡养费债务;非因合同、承诺或违反信托而产生的未清偿损害赔偿;破产后产生的债务。

(一)个人破产清算。依照《1966年破产法》有关规定,债务人原则上自破产宣告并依法提交情况说明书后,3年自动免责。如果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则可延长债务人考察期至5年或者8年。如果债务人希望提前免责,则需由官方受托人对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可向其提前签发破产免责证书。

(二)债务协议。债务人执行期通常为3至5年(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债务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以申请免责。

(三)个人破产协议。债务人执行期通常为3至5年(协议约定为准)。个人破产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以申请免债。

七、防范个人破产欺诈的主要举措

(一)破产欺诈罪。《1966年破产法》对债务人破产欺诈有关罪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债务人未按照要求出庭、不配合有关破产程序的,未告知受托人有关姓名、地址变更情况、未提供收入证明,未能向官方受托人提交资产负债表,最高可判处6个月监禁;债务人未充分披露财产、作出虚假声明、从事赌博等危险投机行为的,最高可判处1年监禁;债务人在未披露债务协议或破产身份情况下违规获取信贷的、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离境的,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债务人隐匿财产、作出虚假陈述、以欺诈目的处置财产、破产前6个月内意图逃废债而离境的,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一般受托人向金融安全局提出“解除破产异议”或“犯罪移交申请”后,金融安全局将调查其所指控的罪行,判断是否将案件交由联邦检察长起诉。

【案例1】2019年4月,一名西澳大利亚州前参议员因2016年12月破产后,拒绝不配合受托人接管财产、未能提交资产负债表而被定罪并罚款2000澳元。

【案例2】维多利亚州某债务人在2018年8月收到破产通知后,私自处置95000澳元财产,且未向受托人提供有关名下银行信息,被判处2年监禁。

【案例3】维多利亚州某债务人于1997年首次破产,并于2015年再次被宣布破产,因未提交资产负债表一直未能解除破产状态,债务人为儿子入学而欠缴私立学校学费30000澳元,且未声明破产状态,被判处罚款2500澳元,并被责令向学校赔偿。

(二)防范个人破产欺诈行动方案。金融安全局每两年制定防范个人破产欺诈行动方案(如《ASFA欺诈防范计划2022年–2024年》),明确对破产人、债务人、债权人、受托人及其他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指控的责任及防范举措。具体包括:一是在金融安全局官网设置匿名欺诈举报平台,鼓励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投诉举报破产欺诈有关问题线索。二是定期举办破产欺诈防范相关培训。确保金融安全局及个人财产担保登记系统工作人员、其他相关方了解自身职责及可疑欺诈事件的识别及报告方式。三是形成常态化报告及评估机制。金融安全局就其破产欺诈防范工作每季度向其内部审计和风险委员会及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告,每年向澳大利亚犯罪研究所进行专门报告,并根据公共利益披露计划要求,向联邦监察员报告。四是开展反破产欺诈宣传。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强调破产欺诈犯罪及相关违法行为后果,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破产理念。根据金融安全局2022-23年工作报告,该年度金融安全局共收到489份犯罪线索,其中91名相关责任人员被起诉。

(三)个人财产担保登记系统(简称PPS系统)。PPS系统澳大利亚政府建立和管理,是全国性的在线登记系统,金融安全局首席执行官除破产监察长外,同时担任个人财产担保登记处注册员的职务,依据《2009年个人财产担保法》维护个人财产担保登记系统运作,管理有关登记的财产数据。可供公众查阅的个人财产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房地产、船舶、飞机、机械设备、存货、知识产权及其他合同权利等,PPS系统对于防范个人破产欺诈发挥了重要作用。

八、个人破产相关数据

澳大利亚2022年共有9930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金融安全局最新数据,2023年第四季度澳大利亚个人破产案件总计2608宗、其中个人破产清算1527宗(占比58.6%)、债务协议1042宗(40%)、个人破产协议37宗(1.4%)、已故债务人案件2宗。

图表:2003-2022年澳大利亚个人破产案件总数




债务人画像(2022年度):(1)54.2%的债务人年龄处于25岁至44岁之间;(2)地区分布:17.1%处于大悉尼地区、14.5%处于昆士兰州其他地区、12.6%处于大布里斯班地区、12%处于大墨尔本地区、12%处于新南威尔士州其他地区;(3)职业分布:12.1%从事建筑业、11%从事医疗保健和社会救助、9.5%从事零售贸易、9.8%从事其他服务业、8.7%从事运输、邮政和仓储业;(4)债务规模:52.7%的债务人负债少于5万澳元(约合人民币24万元);26.3%的债务人负债超过10万澳元(约合人民币48万元);不到10%的人负债超过50万澳元。(5)破产原因:根据2015/16年数据分析,超过25%的债务人因失业破产、接近20%的债务人因透支信用卡破产、约10%的债务人因家庭纷争破产、约8%的债务人因生病破产等。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我有话说......

TA还没有介绍自己。

电话咨询: 61-426873209
关注微信